欺詐罪成 最高可囚14載

【本報訊】黎智英預料會被加控欺詐罪,據香港法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欺詐罪成最高可處監禁14年。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欺詐罪的範圍廣闊,只要任何人作出欺騙,或誘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而令人獲得利益或蒙受不利,則可罪成。龔表示,涉事的法例在法庭中頗為常見,若任何人作出虛假聲明,以令自己取得更多利益,亦有機會涉欺詐罪,而法律界會以欺詐罪和詐騙罪的文字互認及使用。

黎涉多罪 法官判刑或考慮整體性

至於審理黎智英的程序,龔靜儀稱,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及罪行,律政司在安排時會考慮各宗案件的獨立性、證人有否重複、情節有否脗合等因素,或把性質相似的案件放在一起審理,法官亦可考慮判刑的整體性。

據香港的法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欺詐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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