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藏煙霧餅雷射筆 男子囚15個月

【本報訊】警方在元朗大馬路驅散聚集人士期間,截停一名興趣班男導師,搜出煙霧餅、雷射筆、伸縮棍和插上鐵釘的膠管等物品,他否認管有炸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3罪,他昨在屯門法院被裁全部罪成。裁判官張潔宜指案情嚴重,判被告入獄15個月。

55歲姓麥的被告,被控2019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的行人路管有11個煙霧餅、一支伸縮棍、一支行山杖及兩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他也被控管有一條連着一顆鐵釘的改裝膠管、62顆鐵釘及40條膠管。辯方求情稱,被告本質善良,並非為了自己而犯案,明白錯了要承擔責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患愛滋病,可讓他盡快重投社會,照顧雙親。

裁判官判刑指,涉案煙霧餅沒有爆炸效果,殺傷力較低,故就該罪判被告入獄6個月。涉案武器並非隨手可得,顯示被告早有準備,控罪原意是要保障社會安全,加上案發時有人群聚集,涉案武器可分別用作近距離和遠距離攻擊,所以判被告入獄15個月。餘下的鐵釘和膠管,裁判官指若將裝有鐵釘的膠管放在馬路,會令汽車不能開動,造成不便,故判被告監禁9個月。裁判官認為15個月監禁已足夠反映案件嚴重性,故下令3罪刑期同期執行。案件編號:TMCC 22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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