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旺暴案 3人判監27至36個月

【本報訊】2016年旺角暴亂事件,再有3人罪成判囚。其中一名酒保承認暴動罪,判囚3年,另一名學生承認兩項刑毀罪,判監兩年3個月,餘下一名游泳教練否認縱火罪,經審訊後判罪成,判囚3年。法官練錦鴻指,3被告事發時都年輕,一般判刑會較寬容,但年輕非任意妄為藉口,即使目的可能高尚,但行為卻是破壞社會,香港是法治社會及和平安定的社區,絕不容許挑戰執法者行為,故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

分涉暴動刑毀縱火

3被告依次是22歲酒保譚百熙、32歲游泳教練陳舜堯和23歲學生王國斌。譚承認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判囚36個月。王承認兩項刑毀罪,指他於同日在山東街與身份不詳人士,損壞屬於政府的標誌杆及行人路,判囚27個月。陳則否認一項縱火罪,被指用火損壞屬於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一塊橫額,早前被裁定罪成囚36個月。法官指,譚案發時的目的是製造混亂,向警方擲磚是對執法者及整個社會的挑釁。王當時顯然是想撬鬆行人路磚頭,與縱火罪成的陳一樣,都是用暴力行為震懾他人,他們口中說民主,與他們要反對對象的邏輯和手法一樣,所破壞的不是死物,而是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互信及安寧,無論意圖如何也要承擔後果。案件編號:DCCC 20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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