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偷拍裙底僅囚兩年 議員斥欠阻嚇

【本報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討論有關文件時,有議員關注窺淫罪和未經同意下偷拍裙底的最高刑罰建議不及性露體罪,認為阻嚇力和懲處性不足。法改會成員回應指建議是參考外國法令而訂下。

法改會:參考外國法令訂下

議員葛珮帆指法改會建議將窺淫罪和未經同意下偷拍裙底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而性露體罪則為入獄5年,而前兩者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恐懼,以及厭惡程度比後者更嚴重,但她認為若修改刑罰沒有足夠的阻嚇力和懲處性,則會感到失望。對於法改會經研究後決定現時暫不建議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轉為強制性,葛認為不合理,因現時很多家長聘用私人補習教師,但性罪行定罪紀錄未有開放給予家長查冊,建議為了保護兒童,將查核權一同開放給家長。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指窺淫罪和未經同意下偷拍裙底的最高刑罰建議很大程度是參考了英國相關的法令,當地的最高刑罰同為兩年,亦參考了遊蕩罪監禁兩年的最高刑罰。至於性露體罪的最高刑罰為何為5年,張達明解釋訂立罪行是與現行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的性質不同,因性露體罪的元素不同,必須包含特定受害人或針對性目標,從海外研究亦發現,若不阻止性罪犯犯事,他有可能向受害人作出更嚴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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