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官犯錯謀殺案須第4度審訊

內地移居來港的男散工,於2009年時因在家外發現用過的避孕套,揭發同居女友另結新歡,二人為此爭執期間,他涉嫌用菜刀狂斬女友213刀將她殺死。他因而被控謀殺,他經過3次審訊,雖然每次都被判謀殺罪成和被判終身監禁,惟因3名先後主審此案的女法官都有錯漏,結果他每次都獲撤銷定罪。上訴庭昨天裁定他第三次上訴得直,下令把案件發還重審。換言之,此宗謀殺案稍後要進行第4次審訊,並要交由第4名法官審理。

上訴人梁耀强現時年約51歲,他被控在2009年9月12日,於長沙灣青山道和興大廈住所內,謀殺當時35歲的女友楊秀瑜。

梁於2010年10月21日第一次被判謀殺罪成,當時的主審女法官是貝珊,梁提出上訴,上訴庭其後裁定法官貝珊犯錯,把案件發還重審。梁2014年3月31日再被判謀殺罪成,而當時的主審女法官是包鍾倩薇,梁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結果梁再上訴得直,終院指法官包鍾倩薇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不足,再度把案件發還重審。

終院發還重審判決成案例

上訴終院判決更成為案例,法官其後在處理同類謀殺案時,都會參考該判決給予陪審團指引。梁於2018年4月26日,梁經審訊後,第3次被裁定謀殺罪成,而當時的主審女法官是潘敏琪。

上訴庭昨天在判詞指出,就梁殺害事主一點,梁並沒有爭議,關鍵是梁當時的狀態及其殺人的原因,是否可以構成減低刑責,改足以判他誤殺,但在第3次審訊中,法官潘敏琪就着梁的精神狀態,未有正確指引陪審團,考慮到控罪的嚴重性,以及顧及公眾和女死者的利益,而且案情情節相對直接,故決定把案件第三度發還重審。案件編號:CACC 13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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