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越獄等罪 可一併移交

【本報訊】印度當局指在香港落網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嫌策劃恐怖活動,干犯協助或教唆逃離合法拘留、協助越獄、串謀發射火器、多次指使從香港匯款到印度協助劫獄及逃獄者,以及劫獄事件發生後的連串妨礙司法公正作為等罪行,要求把他引渡回印度受審。東區法院裁判官去年裁定其中18項指控表面證供成立,下令將他交付拘押,由特首決定是否發出移交他回印度受審的命令,但同時裁定有關越獄與協助教唆囚犯逃離合法羈押等罪行不屬可移交罪行。印度政府透過律政司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昨天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越獄等罪行同樣屬可移交罪行。

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

印度政府由律政司代表,提出香港及印度雙方的協定條文中,雖沒有提及越獄的罪行,惟據《逃犯條例》,可判囚一年或以上的其他罪行,以及條例附表中所對應的從合法羈押下逃離罪行,亦屬指明的「有關罪行」,可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而准予移交。律政司指,《逃犯條例》已全面涵蓋協定條文中沒有列明的罪行。惟代表文子星的律師卻指原審裁判官正確,重申協定條款中並不包括上述罪行。

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就認為,港印兩地的移交逃犯協定訂明,除協定列出的罪行外,「並無提及的,屬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至少一年或可判處更嚴厲懲罰的任何其他罪行」都屬可以移交。雖然文子星指此條款只是針對在協定後新訂立的罪行,但法官在參考律政司的專家證供後,認同律政司的見解,即此條款同樣適用於未在協定列出的罪行,因此裁定逃離羈押罪行也屬可移交的罪行。法官下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裁判官按照今次判決重新決定。法官又指示與訟雙方最遲在本周五(13日),將判令的草擬文本交予法庭審議。案件編號:HCMA 13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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