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維護司法權威 引入社會監督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出席「香港法律周」開幕禮時表示,司法獨立與政治無關,強調法官履行憲制職責的指導概念,又指無人可凌駕法律和干預法庭裁決,法院作判決時要公平公正,並按法律原則審訊。

根據憲法第52條至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根據憲法第31條,國家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第1條及第12條訂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上述憲制依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司法獨立與政治無關」論述亦絕不能與上述憲制責任有所衝突。在現今撕裂的社會,法官公平獨立性受到質疑,是因為我們缺乏監察司法機制。司法機關總不能只靠「我講你要信」,否則便變成人治。

加強客觀、理性的社會監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維護司法的獨立不等於放任「司法獨大」。在「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香港的司法權既要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權的終端制約,也要接受公眾的社會監督。建立制度化的管道,吸收社會不滿,引導民眾理性表達訴求,加強對司法的社會監督,其根本出發點正是為了幫助司法機構認識存在的問題,確保司法裁判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更好地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

完善投訴機制

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是要維護司法公正、完善監督程式和流程,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本年10月8日,司法機構在其官網公布了增加透明度的措施,即在網站公布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判決摘要,以及投訴法官個案的投訴要點、調查結果及考慮因素。

司法機構可以進一步完善針對法官的投訴機制,以更好地釋除外界疑慮,進一步增強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對司法的信心。目前,凡是針對法官的投訴,都由同級的首席法官處理,引發外界「自己人查自己人」、「內部暗箱操作」的質疑。司法機構對法官投訴調查結果難以服眾,市民對結果不滿又上訴無門,令社會對司法能否維護公平正義以及公信力產生動搖。因此,針對法官的投訴機制,存在着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司法機構應對所有法官一視同仁,對於法官在裁決中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的處理手法一致,不能給外界造成偏頗的觀感。

比如,去年以來一再有司法人員違背政治中立原則,參與「反修例連署」或接受外國傳媒訪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但均未被追究,司法機構也從未就此事進行表態和澄清,令社會廣泛質疑其處理投訴和應對外界質疑的「雙標」。

香港需要設立司法監察委員會和量刑指引委員會,引入公眾參與。香港司法改革,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