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公司男技術員利用工作之便,把近30名公眾人物、警務人員及警員家屬「起底」後,再向Telegram報料,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他早前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以及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等4項罪名成立,成為首宗同類定罪案件,昨天在區院被判監兩年。法官姚勳智指案情嚴重,特別是案件發生在多宗社會事件之後,警民關係緊張,被告將涉案資料發布至互聯網,不但對執法者造成嚴重心理影響,亦對他們無辜的家屬構成極大困擾,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以避免他人倣效。
控方指稱,案發時任職於香港電訊的被告陳景僖(32歲),於去年7月至9月期間非法取得3名公眾人物、20名警務人員及6名警察家屬客戶等的個人資料,並於去年9月9日向Telegram一群組的帳戶管理人「報料」,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供發布。他於去年9月22日在何文田拍攝紅磡警署被警方發現和拘捕,因而揭發事件。
辯方昨天求情稱,被告為人勤奮上進,他於2013年開始在香港電訊工作,之後仍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被告本身性格內向,並非激進人士,其親友、同事及老師均對事件感到震驚。
辯方又向法庭呈上由被告自撰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解釋他受社會事件影響感到焦慮和憤怒,才一時衝動以不恰當的方式達到目的,他願向受影響人士致歉,冀法庭輕判,讓他早日重投社會。辯方指被告在案中無金錢得益,據案例一般毋須判監,而被告自定罪後已還押3星期,懇請法庭判他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不過,法官指出,被告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案情嚴重。法官表示,搜尋別人個人資料的過程並非簡易直接,而是需透過電腦系統一步一步查證,故難以接納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法庭量刑時已考慮到被告過往無案底、其個人背景及求情,即使部分資料最終未被發布,但法庭仍要考慮該些資料外流的風險,而且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4罪共判他監禁24個月。
警方科技罪案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戴子斌表示,今次是首宗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而被定罪的案件,警方尊重及歡迎法庭裁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並指出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起底」行為往往令受害人或其家人遭受網上欺凌、甚至刑事恐嚇,對他們造成持續困擾,更會引致嚴重心理傷害,亦可能涉及觸犯《私隱條例》及其他刑事罪行,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案件編號:DCCC 16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