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司法緣何犯低級錯誤

近日兩單司法新聞又引起社會極大爭議。一單是法官批評律政司處理反修例案件檢控粗疏,控罪甩漏;一單是8名涉及831灣仔暴動案的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兩件事性質不同,卻達到了同樣效果:警察拉人,司法放人。

先說前者。法官指自己處理過4宗公眾活動案件,發現每宗都出錯,出錯率達百分之一百,難怪他質疑律政司為何容許錯漏百出的案件交到法庭?這種質疑絕非無的放矢,律政司是港府負責法律事務的最高機構,擁有眾多法律專才,處理任何案件理應異常嚴謹,不允許絲毫犯錯。但事實恰恰相反,律政司不僅經常出現低級錯誤,部分反修例案件更是百分之一百出錯,原因何在?唯一解釋就是有人故意搞鬼,曲線放生暴徒,可見律政司裏面確實充斥無間道。早前有檢控官出版「黑暴秘笈」教青少年逃避刑責,已足以說明一切。

再說後者。8名涉及灣仔暴動的被告無一入罪,本已不可思議,法官的判決理由更是令人嘖嘖稱奇。他指當晚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到現場是為了見證,若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做法危險云云。法官大人將暴動稱為歷史時刻,被告全副裝備則是為了見證歷史時刻,這種想像力實在太豐富了。按照如此邏輯,豈不是所有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都可自稱歷史見證人?

香港問題千頭萬緒,司法亂象正是所有問題的根源。有位退休裁判官指香港法官大多恐共反共,八成半是黃色立場,顯然不是沒有根據。英國人撤退前埋下無數地雷,各個領域都布下暗樁,司法界尤其如此。這些地雷不清除,司法亂象就不可能消失,「警察拉人,司法放人」的鬧劇還會陸續有來。7名反對派政客涉嫌觸犯立法會「特權法」而遭極速檢控,當局的動作不可謂不大,但結果恐怕又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