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再談陳同佳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打算自首,但事件至今仍在拖延,解決無期,受害人潘曉穎母親期待的正義,看來已沒有可能實現。特區政府強調政府在此事沒有法理依據插手,台方則咬定要處理陳同佳赴台需要兩地政府進行司法互助,雙方立場距離甚遠。

港台之間一向沒有司法互助協議,只能靠雙方認定相同目標,互相以默契辦事。回歸前英國政府也從未代表香港與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香港有居民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遞解出境,當事人可自己選擇去台灣,嚴格來說,他們都不算罪犯,在香港雖然被扣押,但離開香港便回復自由身。至於交換犯人呢,基本上沒有法律根據,全靠雙方默契。過去同類事件亦曾發生多次,都是遞解一方把疑犯送上飛機,由另一方派員在機上接收。有一例子,是一六年的荃灣石棺藏屍案,疑犯三人逃匿台灣,因互不信任,有人向台灣警方舉報,台方以逾期居留罪把三人逮捕,押解上飛機,香港警方派員在機上等候,陪同回港,入境香港後才正式拘捕。

如果《逃犯條例》修訂成功,陳同佳移送台灣本應可以簡單處理,只要台方提出要求,提供證據,特區政府可根據法律予以逮捕,法庭同意初步證據可信,便可把他押送上機,台灣警方派員在機上等候,陪同回台,入境後正式拘捕,相信這是雙方均可接受的辦法。問題是《逃犯條例》修訂已「壽終正寢」,所以一切行動只能回到原來起步點,靠雙方默契,採權宜辦法,由雙方警察部門互相協調。陳同佳已在香港服刑期滿,是個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把他逮捕,他肯赴台自首全是出於自願,特區政府只能從旁協助,予以鼓勵。

修訂《逃犯條例》帶來一場風暴後,特區政府宣布撤銷修例,港台之間不可能確立司法互助。台灣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卻堅持說陳同佳是殺人犯,他來台灣涉及司法管轄權和很多公權力運作,香港政府應跟台灣政府進行司法互助。問題是香港特區政府無權繞過北京中央政府與台灣訂立司法互助協議,故蘇的說法是強人所難,有意利用事件令特區政府尷尬,他藉詞拒絕陳同佳飛台自首是有意繼續操弄事件,打擊特區政府,而非誠意解決問題,所以說他其實是在政治操作。

陳同佳案引起的反修例風波已把香港的社會秩序徹底破壞,不少市民被煽動起來,特區政府的威信蕩然無存。對台灣民進黨政府來說,已經得其所哉,藉此次事件贏得台灣大選、證明一國兩制「失敗」了。現今仍在陳同佳赴台問題上耍花樣,到底他們打算尋求法律正義,還是繼續借題發揮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