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旗法國徽法 修訂內容待商討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決定,明年一月實施。有港區全國人大常委指香港已有《國旗法》和《國徽法》,新修訂內容應放入香港現行法例,具體工作留待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商討。被問到若民主派議員反對修訂,會否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該人大常委表明不想去猜測,相信《基本法》是大家都要遵守,附件下有關全國性法例,特區政府亦應落實。

推國民教育 政府稱學校有責

對於甚麼場合需要掛國旗和國徽,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指《國旗法》和《國徽法》經《基本法》附件三在港立法,條文賦予特首權力,決定在甚麼場合掛國旗和國徽,而目前政府總部、特首辦和律政總部都有掛國旗和國徽,但亦有其他政府機構未有跟隨做法,相信特首會作出適當決定。

另外,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撰寫網誌,指推行國民教育是學校應有之責,他期望學校會在《憲法》和《基本法》教育的基礎上,做好國歌及國家安全教育工作,而政府會繼續透過教師培訓、全方位學習活動、學與教資源等多重進路,支援學校及教師。

張強調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幫助青年人認識國家和融入國家發展刻不容緩,希望學生認識、尊重和愛護自己國家,培養他們成為負責任的國民和公民,並加強他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他又指教育局一直籌辦或資助學校舉辦不同主題的內地交流活動,自一七/一八學年起,局方每年提供約十萬個交流名額,足夠讓學生在中小學階段最少各獲一次到內地交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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