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依法行政主導 司法不是獨大

《基本法》已規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為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司法權及終審權獨立,香港行政長官代表香港向中央總負責。香港從不存在 「三權分立」。

香港行政長官身負重要的政治行政責任。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負責領導香港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及香港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依法發出的指令及代表香港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事務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行政長官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原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必須有實質權力,才能確保香港的政治、社會及經濟穩定,有利於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互相制衡監督

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也不等於三權之中某種權力過大。行政立法司法必須分工,互相制衡及監督。因此,立法會有權促使行政長官辭職。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若香港行政長官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立法會仍以三分之二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行政長官不通過立法會法案或立法會不通過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時,雙方都必須考慮被辭職或被解散的後果,產生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效果。

另外,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香港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 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及回答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亦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丶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及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司法權及終審權獨立」全面及反覆地出現在《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香港各級法院是香港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香港終審法院行使香港終審權,香港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意指在三權分置下,香港法院獨立審判案件不受政府或任何人干預,並不是指三權中司法獨大,司法權凌駕行政權,或香港法院透過審判案件制訂政策管治香港。「三權分立」代表司法獨立或司法獨立泛指「三權分立」的說法是不正確、不全面、有偏頗、不詳細及必須予以詳細解說及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