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鄭文傑(卅一歲),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
已被停職 明日提訊
被告於案發時為海關督察,派駐到沙頭角組。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不受其直接監管的屬下關員索取一筆五萬元貸款。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上述關員的一名朋友接受一筆五萬元的貸款。海關早前將投訴轉介廉署,並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據悉,被告已被停職,純屬其個人財務問題,與職務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