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回應修訂 傳媒代表定義 鄧炳強:方便真記者採訪

【本報訊】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人士,不再符合有關定義,故部分網媒、學生記者及公民記者等勢受影響。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首次回應有關修訂的爭議,指明白到對有關修訂社會各界會持不同看法,惟他強調修訂不會影響記者的採訪工作,反而認為可方便到真正的記者進行採訪。

鄧炳強接受議員葛珮帆的網上節目訪問,表示過去一年的反修例事件中見到傳媒生態有轉變,他舉例,以往記者一向自律及合作,會正常進行採訪而不會參與其中、不會刻意阻礙警方工作,亦不會攻擊警員;但過去一年部分穿黃背心的「記者」作出違反上述原則的事,包括參與遊行、攻擊警員,甚至搶犯。他強調警方尊重新聞自由,但先決條件是不能阻礙警方行動。

指有「黃背心」攻擊警員及搶犯

鄧續稱,修訂通例後,穿着黃背心的「任何人記者」仍可在封鎖線橙帶外採訪,而真正採訪的記者或可在橙帶範圍內行近一點工作,認為相關安排不會令真正記者不便;他又指,警方只會在大型且混亂的活動場合下設橙帶封鎖線,大部分案件的現場都無相關安排。他又形容警方在陽光下做任何事,有關安排不是害怕記者。

被問及很多國際城市,傳媒要進入警方封鎖線內採訪要警方發牌,本港會否參考有關做法,鄧對此表示警方無任何前設,而是運用政府新聞處已有的登記準則及系統,警方相信新聞處的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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