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休班警藏毒案表證成立

警方於去年初根據線報進行打擊毒品行動,並鎖定一名休班男警,監視期間見休班男警涉嫌與毒販交易,於是拘捕他。該休班男警和一名女子事後分別否認藏毒和販毒罪,案件昨在屯門法院續審。在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聽取辯方的陳詞和控方的回應後,裁定兩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均表面證供成立。女被告表明會出庭自辯,男被告則表示仍需考慮。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8日)續審,期間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陳詞指,警方拘捕男被告陳天賜(四十七歲)時,在其身上搜出白色紙巾和兩包懷疑是毒品的白色粉末,可是當晚警方為證物拍照,照片卻顯示涉案毒品的顏色是黃色。辯方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身上的物品,就是案中的毒品,加上陳一直沒有機會再看一次聲稱是毒品的物件,故認為控方缺乏表面證供。

女被告稱純粹在場

至於女被告阮嘉欣(二十一歲),辯方指她當時只是純粹在場,和陳沒有交流,雖然控方指包着毒品的紙巾有阮的DNA,但實情是紙巾上最少有另外兩名人士的DNA,加上阮和同行男子是情侶,接觸過該張紙巾亦很平常。

控方則表示,警員將陳身上的白色粉末放入證物袋後,陳有在袋上簽名核實,加上化驗所不會接納未封好的證物袋,故不認為單憑色差,就可以斷定陳身上的白色粉末並非涉案毒品。控方又認為阮並非單純地在場,指她兩度和同行男子有紙張交收,故此認為阮有參與出售毒品。

控罪指,男被告於去年二月二十一日,在青山龍門路新屯門中心地下電梯大堂管有有危險藥物,即兩個膠袋內有含一點一三克氯胺酮的粉末。女被告則被指在同一日販運同等分量的氯胺酮。

根據控方案情,男被告案發時在新屯門中心的平台現身,其後女被告和男子蘇孝廉(譯音)乘的士到場,兩人行向男被告,男被告拿出一疊大小如鈔票的紙張交給蘇,蘇則將一包白色的細小物件交給陳,三人事後分別被捕。案件編號:TMCC 168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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