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惑非法集結 黎智英10‧15再訊

支聯會今年六月四日不理警方反對,在銅鑼灣維園舉行燭光晚會悼念六四事件卅一周年,當時已有數案在身的壹傳媒黎智英亦有現身維園。警方調查後向黎智英和李卓人等合共廿六人發出傳票,分別控告他們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等合共卅九罪。案件昨天在西九龍法院提訊,昨日到法庭應訊的廿四名被告均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五日,以待控方準備文件,將案轉介區院審理。

控方指其中兩名被告羅冠聰和張崑陽疑潛逃離港,其餘被告亦有潛逃風險,為免他們倣效羅、張二人,故要求法庭對其餘被告附加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辯方提出反對,認為控方的說法缺乏理據支持,指各被告均有依時出席聆訊,而且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有多人離港,故無法判斷二人是否因本案而離港。裁判官指,附加保釋條件是需要有合理理由,但目前控方指稱被告有潛逃風險的基礎薄弱,故拒絕控方的要求。

涉六四晚會 罪成可判監3年

警方最初就今年六四集會發出傳票時,先控告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秘書蔡耀昌及常委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和梁錦威,工黨主席郭永健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等合共十三人。他們各被票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有關控罪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五千元。控罪指他們於今年六月四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李卓人何俊仁另控非法集結

上述十三名被告中,除了黎智英未被加控其他控罪外,其餘十二名被告都被加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另再被控一項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舉行未經批准集結。

此外,警方早前就同一事件,亦向立法會前議員楊森、梁國雄和何秀蘭、支聯會梁國華、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和朱凱廸、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和主席羅冠聰、南區區議員袁嘉蔚、觀塘區議員梁凱晴、荃灣區議員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共十三人發出傳票,控告他們各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編號:ESS 13460-13463,13518-13526/2020,WKS 8788-8812,939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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