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金錢服務需領牌 違者罰款及判囚半載

【本報訊】海關過去曾偵破多宗涉及找換店的洗黑錢案,對上一宗為二○一六年,一間持牌找換店涉嫌利用其他人戶口清洗黑錢,共拘捕四人,包括找換店持牌人,每人涉清洗的黑錢由二千萬至三億港元,合共涉款四億五千萬元,有關案件仍在跟進調查中。

本港有嚴謹的發牌制度,根據香港法例第六百五十一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已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按照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會計師團隊協助破案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關長是有關當局負責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而海關近年亦強化內部調查能力,有組織罪案調查科轄下財富調查課於上月十七日增加多廿人,並計劃聘請一名執業會計師,令會計師數目增至三人,具專業會計資格及知識的人員,可在成千上萬的交易紀錄上進行詳細分析,抽絲剝繭,成功偵破多宗洗黑錢犯罪案件,亦加快調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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