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酬載客24 Uber司機終極敗訴

在一四年Uber於香港成立分公司,推出網約車平台,廣受歡迎,但惹來的士業界等持份者不滿,更被指違法。警方其後多次派人放蛇假扮乘客拘捕Uber司機,控告他們「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部分司機選擇認罪,但也有司機提出抗辯被法庭定罪,其中廿四名司機更集體提出終審上訴。終審法院昨天一錘定音,在聽取司機的理據後駁回上訴,維持司機是非法載客取酬的判決,並押後書面解釋。

今次是首宗Uber司機提出上訴的案件,案件原本涉及廿八名Uber司機,他們於一八年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罰款三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其中三名司機放棄上訴,另有一名司機在上訴聆訊之前已去世,餘下廿四人繼續上訴。廿四名上訴人昨天由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雙方在開庭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Caplan昨天在庭上指,乘客是以Uber的流動應用程式進行預約及使用信用卡向Uber付款,司機與乘客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運載協議。非法載客取酬的控罪不屬嚴謹法律責任,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有做出犯罪行為外,亦須證明被告有載客取酬的犯罪意圖,惟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有犯罪意圖。

終院法官舉例詢問,假如有的士公司聘請司機載客,司機僅從僱主受薪,有關服務需否領取出租車牌照?Caplan回應指,若公司聘請司機提供服務,而公司沒有領牌的話,公司或需負上刑責,但本案被控的是司機,情況有別於法庭舉的例子。

法官質疑與在街上兜客無異

Caplan指出,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針對白牌車隨街兜客,訂立發牌制度規管,是要保障道路安全,Uber只利用科技提供服務和收費。惟法官質疑指,司機等候Uber應用程式的指令接客,司機跟Uber預先有安排,運作上與在街上兜客無異。法官並指,Uber與乘客之間的協議屬商業性質,司機對此應是知情的。

Caplan在陳詞尾聲中表示,Uber自一四年開始在香港營運,已為香港人提供逾一百萬次的載客服務,冀法院裁定司機上訴得直。惟五名法官退庭商議片刻後,毋須律政司一方回應,即時駁回上訴。

Uber促政府會面 商妥善方案

Uber回應指,對法院判決感到失望,又指香港一直對汽車共乘服務欠缺明確的法規,要求與政府會面,共同尋找妥善方案。Uber強調,判決將影響逾一萬四千名活躍Uber司機,以及數百萬使用Uber服務代步的港人。案件編號:FACC 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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