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輪姦少婦案 首被告指事主抬臀配合

【本報訊】兩名廿九歲售貨員涉於前年平安夜輪姦廿四歲醉酒新婚少婦,案件昨在高院續審。首被告出庭作供,稱案發時女事主X先跟次被告接吻及口交,之後X跟他濕吻,他試圖與X性交,卻因喝了酒太疲累「唔夠硬」,未能成事,過程中X沒反抗,更甚至抬起臀部協助他為X脫去褲子。

首被告王承林自辯時供稱,次被告林宇徽是他的中學舊同學,他在賣酒舖任銷售員的工作也是由林介紹,林是他的主管。案發當晚,X離開酒吧後提議轉場到他的天水圍住所喝酒,兩名被告與X入屋後,一同喝香檳玩啤牌,X表現放鬆和開心。

按王供稱,X先跟林接吻及口交,之後林累倒要求休息,X便跟王濕吻,X協助王脫去她的緊身褲及內褲,王試圖與X性交但不成功,王之後去洗澡,步出浴室時看見林半跪梳化前撫摸X私處,X私處有液體噴出,王呆了一呆說:「你哋做乜搞到我屋企咁濕咁污糟?」王之後用地拖抹地,然後到睡房睡覺。王續稱,矇矓間他感到X坐到床邊,並騎在他下身前後搖晃,他因太累沒理會和繼續睡覺,最後被警員拍醒,因涉強姦被捕。王否認曾強迫X飲酒,又否認違反X意願與她性交。

控方盤問王時,質疑王在X替林口交之後,竟不顧衞生跟X接吻,王更急着在林面前試圖與X性交。王對此解釋說:「當時大家飲咗酒,個人開放咗,好似無乜顧忌咁。」控方指王所說的版本並非事實,王不同意。

次被告一項強姦罪不成立

王原被控兩項強姦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林被控兩項強姦罪。法官審視控方證供後,昨就王面對的其中一項強姦罪,指示陪審團只需考慮他有否企圖強姦。法官另指示陪審團裁定林的其中一項強姦罪罪名不成立,故林現在只被控一項強姦罪。案件編號:HCCC 38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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