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有潛逃風險 倡禁黎智英離港

支聯會今年六月四日不理警方反對,在維園舉行燭光晚會悼念六四事件卅一周年,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當日亦現身維園。警方事後票控黎智英、李卓人及多名支聯會常委等共十三人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有關控罪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五千元。案件昨午於西九龍法院提訊,眾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法庭將案押後至九月十五日再訊,以待警方繼續調查。控方指黎智英等七人在保釋期間涉干犯本案,其中黎面對的刑事案件眾多,有潛逃風險,要求法庭對該七人施加不得離港和到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但遭裁判官拒絕。

涉案十三名被告分別是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秘書蔡耀昌及常委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和梁錦威,以及工黨主席郭永健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黎智英約於下午二時抵達法院,手持英文版「政治檢控」標語。

官以「控方應已考慮風險」拒絕

控罪指十三名被告於今年六月四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控方昨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在案件押後期間,須交出一千元保釋金;另外基於黎智英、李卓人、蔡耀昌、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和梁耀忠等七人,均是在法庭保釋下涉嫌干犯本案,故要求法庭對該七人,另外施加限制離境,以及要他們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根據法庭一貫做法,絕大部分的傳票案件,是不需要附加保釋條件;而控方以傳票方式提出起訴而非落案檢控,應已考慮過潛逃風險的問題,故此決定不對上述被告施加任何保釋條件。

5宗刑事案在身 涉7項控罪

連同本案,黎智英已有五宗刑事案件在身,共面對七項控罪。其中一宗指他三年前涉嫌恐嚇記者,該案定於八月十九日開審,他因該案已被禁止離境,雖然他早前一再向法庭申請撤銷其離境限制,但遭拒絕。黎亦涉及另外三宗於去年發生的未經批准集結案,因而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會就這三宗案,將於明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案件編號:ESS 13460-63、13518-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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