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一度因為被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而失效。惟律政司之後上訴得直,部分條文得以「復活」,律政司亦恢復相關檢控。惟律政司和提控的泛民議員均認為,條例中尚有須釐清之處,認為應交終審法院處理。上訴庭昨日頒判詞,認同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向雙方批出上訴終院許可。
根據判詞,泛民一方的申請,主要要求終院釐清有關《緊急法》賦予特首的權力範圍;如何定義危害公安的行為;要達致哪程度才需要訂立緊急法;是否有訂立時限,及與《基本法》及《人權法》條文有否牴觸等。
政府一方則要求終院釐清,《禁蒙面法》對私隱權、言論及集會自由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而上訴庭在判斷條例對維持公共安全、防止合法集會被騎劫及暴力升級等情況的效用時,是否採納了錯誤的法律標準。案件編號:CACV 541-2、5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