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激光瞄準器 否認屬雷射槍

【本報訊】日前有女金融經理涉嫌於去年用雷射筆照警員眼睛,被裁定罪成判囚三個月,目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另一邊廂有區議員表示,上月在中環發現警員以雷射裝備照射人群;於是去信警務處查詢相關裝備是否屬於官方裝備等,並將該雷射裝備形容為「雷射槍」。他近日獲警方回覆否認使用「雷射槍」,指上述裝備為配置照明燈的激光瞄準器,以協助警員有效識別目標,適時制止違法行為。

上月中環執法期間使用

灣仔區議員梁柏堅前日於其社交平台專頁表示,自己於上月九日留意到有警員在中環執法期間,疑於胡椒球槍上配上「雷射槍」,並不斷以該裝備照射在場市民及記者;他為此於上月十二日去信警務處,並於本月三日獲回信。

警方在信中提及,以上有關的裝備為警隊裝備,使用人員會接受嚴格訓練,並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使用;警隊就裝備及武力的使用有嚴謹指引,亦會按照裝備製造商提供的安全指示,確保所有裝備安全。警方亦強調警隊就不同裝備所訂立的使用指引,涉及警隊行動或戰術部署,故不會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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