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雷射筆照警員眼 女金融經理囚3個月

女金融經理於去年尖沙咀反修例示威期間,涉嫌用雷射筆照警員眼睛,她否認襲警罪,聲稱警方捉錯人。案件經審訊後,被告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但獲准以二萬元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接納報稱受襲的警員已正確辨認出被告,而被告被捕時身懷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故法庭不相信她僅為途人。裁判官又形容警隊對社會貢獻良多,需要獲得保障,明言刑罰需具阻嚇性,拒絕辯方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的建議,直接判她監禁。

二十八歲被告郭麗芬,曾報稱任職機艙服務員,及後她轉行擔任金融經理。她被控於去年八月十日,在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辯方律師裁決後求情指,本案較其他襲警案輕微,醫療報告亦顯示事主沒有傷勢,冀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是施襲者的身份。辯方指當時現場有約五十人聚集,而事主被盤問下承認只留意到施襲者是穿白衣和束辮子,但不能確認其容貌、身材甚至性別,辯方又質疑事主在庭上的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多處出入。

於現場穿白衣 分外突出

不過,裁判官認為事主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別,是因他在法庭上受到廣泛而深入的提問,因而喚起更多記憶,此乃常見之事。裁判官又形容事主表現老實,誠實可靠。另外,由於現場的人多穿深色衣物或反光衣,穿白衣的被告因而分外突出,也相信警員視線不曾離開被告。

雖然裁判官裁定警方呈堂的雷射筆並非涉案的雷射筆,但指被告在被捕過程中不斷掙扎,而且有示威者用雨傘等襲擊事主,混亂中被告弄丟其手中的雷射筆亦是情理之中。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有意圖用雷射筆照射以傷害警員,該行為構成毆打,又指眼睛屬人體脆弱的部位,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指判囚無可避免。案件編號:KCCC 2112/2019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