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威力強大 嚴防危害國安

中央一錘定音,《港區國安法》生效,反對派盡最後努力,煽動市民反對新法,七一回歸萬人在港島遊行示威,警方拘捕三百七十多人,只有六男四女是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相信是牛刀小試。新法威力強大,絕非無牙老虎,隨着條文實則運作細節紛紛出爐,寶劍出鞘,青光閃現,大眾方知其鋒利。

截聽須獲特首批准

港區國安法由於立法程序與一般香港法例不同,而且牽涉重大,市民關注條文細則何時公布。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安部門辦案時可以採取的措施,並授權特首會同國安委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港府昨日刊憲公布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今日生效。其中有數個重點首次公開,特別令人留意。

《實施細則》訂明警方可在合理懷疑下,要求發布人士移除危害國安訊息;在特殊情況,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無手令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等。近年網站社交平台淪為反中亂港基地,假消息、煽動性貼子、仇警言論及起底資料充斥,簡直無法無天。以往受限於司法程序,需要申請手令,隨時打草驚蛇,警方鮮有採取行動,坐大網民氣燄,以為自己超然於法例之外。現在新法實施,賦予警方權力,除去障礙,加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大氣候使然,相信執法掃除網絡歪風之日不遠矣。

另外,警務人員亦獲授權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凍結財產,而法庭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而警方亦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以上權力部分在現時法例中有相似條文,但沒有像細則這樣具體清晰。

《實施細則》最大突破是,以往警方截取通訊時需要獲得法官許可,但在國安法條文下,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特首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新例下以往法官在截聽行動的重要性無異減低,行政機關在行動上有更大主動權。

行政司法權責分清

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制度,一直有所謂「三權分立」的說法,而且運行上,出現不平衡,頗有司法獨大,凌駕行政權力之感。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撰文指,港區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是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前港澳辦副主任徐澤撰文反駁,指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強調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行政機關在國安方面責任重大,故此獲授予明確而具體權力,此舉不是削弱司法權力,而是清楚訂明權責,各司其職。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訂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七月一日被捕十人當中,其中九名男女獲准保釋,而駕電單車撞傷三名警員的廿三歲男子,是首宗案件提堂,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法官拒絕其保釋申請,下令需要還押,一切有根有據,展示實行港區國安法是法治,不是人治。

港區國安法一直被反對派妖魔化,污衊為一國一制在特區實施。他們忘記了自己提倡攬炒,最想一國兩制終結。其實一切是口舌之戰,毫無意義。國安法既成事實,市民需要留意及理解其內容,特區政府亦應該詳加解說,避免重蹈逃犯例覆轍。

擁有尚方寶劍,亦需果敢使用。無論法例威力多大,若果執法部門畏首畏尾,像以往「刑不上黎智英」,多完善法規也枉然。犯法便要拉,承擔責任。安分守己的,沒有犯法又何需懼怕?尚方寶劍斬的是奸邪,可不殺無辜平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