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安罪成 恐終身冇得參選

《港區國安法》對參選資格有新規定,但相關條文沒有列明喪失參選資格的時限,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港區國安法針對的四類罪行非常嚴重,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喪失參選資格時間,有機會被視為終身。根據目前《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均有條文規定,任何人如被判囚超過三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五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資格。

立會議員倘違法 即時喪失職務

然而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五條列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任何公職或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即使是曾經宣誓或作出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亦會即時喪失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特首林鄭月娥及鄭若驊等官員昨召開記者會解釋港區國安法。被問及日後再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會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時,鄭表示,不可單一以口號判定有罪或無罪,要視乎整件事及犯罪意圖,例如相關口號是否客觀構成顛覆政權,亦要視乎涉事者的行為及犯罪意圖,能否被客觀理解為提倡港獨。

不過,有關條文沒有列明喪失參選資格的時限,被問及這是否等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時,鄭若驊稱,港區國安法四大罪行均屬極之嚴重罪行,有關條文中沒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應該可以被視為是終身(喪失資格)的情況」。

林鄭支吾以對:不簡單答「情境題」

被問及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下,若有立法會參選人公開表明反對港區國安法,又或在當選後於立法會「拉布」,會否被取消資格,林鄭月娥指不能簡單解答各種「情境題」,強調香港有相關的選舉法例判斷相關人士的參選權,亦有選舉主任決定其參選資格,而獲提名的人需作申報,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她強調最重要是要依法辦理。

針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則被視為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對於現時民主派議員經常在立法會內「拉布」,影響審議議程的進度,鄭若驊沒有詳細解釋有關的「拉布」行為是否屬於干擾、阻撓或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只表示若有關行為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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