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集會放催淚彈案續審 政府指應着眼驅散是否合理

【本報訊】民陣岑子杰及有份參與去年「六‧一二」金鐘集會的市民楊國明,司法覆核警方當日在集會現場施放催淚彈的案件,昨於高院續審。法官周家明在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決定另定日子判決。昨日代表政府一方的大律師陳詞指,事發當日警方臨場面對暴力升級,根本無從分辨和平與暴力人士,必須採取行動遏止,並指法庭檢視當日警方的行動時不應「事後孔明」。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表示,法庭判斷警方行動是否合理時,要考慮的是警方在當時現場情況下所作的抉擇是否合理,而不是「事後孔明」式去檢視警方當時每一個行為,是不是有更好的選擇。法庭亦應謹記,警方並不是擁有無限資源,但警隊是有權力去判斷應當如何分配有限的資源。

大律師認為,申請人一方對當日個別警員行為質疑,例如某一位警員是否有水平發放催淚彈,根本與今次司法覆核無關,強調法庭應關注的,是警方驅散集會的決定是否合理。大律師重申,當日立法會外的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並有部分示威者混入龍和道的民陣集會,警方有必要驅散集會。案件編號:HCAL 267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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