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四十六歲的劉芷希,為扶康會前護士主任,案發時在麗瑤成人訓練中心工作,負責協助其上司處理中心的行政工作,包括聘用服務供應商及處理供應商遞交的報價單。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八年八月三日至二○一九年三月四日期間,身為扶康會的僱員,有責任向該會完整披露任何已存在或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但被告卻向該會隱瞞,或未有向其披露自己在優越健康護理有限公司(優越健康護理)所持有的公司的權益。
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扶康會聘用優越健康護理,作為該會服務供應商和向它支付費用,導致優越健康護理獲得利益或扶康會蒙受不利。扶康會據報就優越健康護理提供的臨時保健員服務,支付約五萬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