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職安健法例阻嚇不足 判監禁亦緩刑

本港近月發生多宗致命工業意外,當中涉及高處墮下、被金屬材料擊斃等。近年工業意外增多,去年上半年便錄得四千六百多宗工業意外,包括十一宗致命個案,但違法僱主平均只被判罰約兩萬元,職安健法例判刑及罰額偏低一直備受批評,而勞工處去年提出初步修訂建議。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二千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監禁刑期由三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但翻查去年立法會文件,法例自生效至今,只有三宗個案曾被法庭判處監禁緩刑,並沒有任何罪成者被判即時入獄。

政府去年初提出檢討職安健法例,建議將最高罰款額由五十萬元大增至三百萬元,最高監禁刑期由六個月提高至兩年;嚴重致命或受傷個案則建議可公訴罪行提出檢控,最高罰款金額與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掛鈎,為營業額的一成或六百萬元,以較高款額為準。

涉人命只罰萬元 提高罰則勿再拖

「工傷死咗人都係罰一萬幾千,完全冇阻嚇力。」議員陸頌雄批評以往職安健法例罰則及判刑偏低,認為局方提出修改罰款額及監禁刑期十分合理,希望政府可以加快立法程序,切忌「一拖再拖」或不了了之。議員邵家輝則認為並非所有意外因僱主疏忽造成,僱員亦有責任,如部分工人沒有佩戴安全帶終釀成意外,僱主因此要承受巨額罰款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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