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退休婦人為了數千元報酬,於二○一一年來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交他人使用,該帳戶在之後的一年三個月內,被用來清洗犯罪得益近六十億港元。該內地婦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昨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六年八個月。警方透露,今次是香港歷來涉及金額第三大的洗黑錢案件。
庭上透露,六十三歲被告張靜在內地擁有高中教育程度,她於○六年退休,依靠退休金維生,退休前曾任職銷售員。
案情指,一一年二月被告來港在中國銀行(香港)以「意順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戶口,開戶授權書顯示,意順是進出口貿易公司,被告是意順唯一董事,亦是涉案戶口唯一簽署人。不過商業登記紀錄顯示,意順為一間從事電子零件買賣的私人公司,與開戶授權書所顯示不符,該公司亦於一二年十月結業。而被告或意順多年來均沒報稅。
警方調查發現,一一年三月至一二年六月期間,涉案戶口的交易活躍,出現多項與洗黑錢活動模式相符的特徵,包括成交總額龐大,存款入帳總額約為五十九點七億港元,逾九成八存款經轉帳存入,以及存款入帳後直接有大量提款等等。
一八年九月被告再次來港時被捕,警誡下她聲稱自小認識的內地朋友陳惠玲叫她幫忙,為一個朋友在香港開立銀行戶口,對方承諾每個戶口每月給她人民幣三百元作為報酬。被告表示,她來港後在旺角會合一名男子,對方自稱是陳惠玲的朋友,並帶她到銀行開戶,稱會用戶口做兌換生意。完成開戶手續後,她便把存摺、密碼及櫃員機卡等交給對方。
她本來說與該男子只見面一次,收了報酬五至六個月。但後來她改口說之後有與該男子再有見面,對方拿大量文件給她簽署,又承諾給她二千元報酬。惟其後該男子向她表示公司出了事,便不再給她錢。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過往在港無案底,無證據顯示她知道涉案款項牽涉甚麼罪行,又或案件涉及跨境洗黑錢活動,她並非案中主腦或核心人物,亦非操作涉案戶口的人,根據案例應以監禁十年為量刑起點,她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遂判她監禁六年八個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署理總督察沈灝旻在判刑後表示,本案是香港歷來涉及金額第三大的洗黑錢案件,案中操控戶口的男子已下落不明,但不排除之後會有更多人被捕。案件編號:HCCC 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