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遵國法從五年前追起

有關方面和人士包括特首在內,近日異口同聲的暗示「港版國安法」不設追溯期,即對該法頒布前在香港發生的有害國家安全的人和事不作刑事罪行追究。對此,柳某有必要再次強調,對「港版國安法」而言,根本不存在甚麼「追溯期」與否的問題。「港版國安法」不是新創之法,它是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在港「安家落戶」。

它的法律生效期是二○一五年,也即二○一五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管轄範圍包括香港特區,發生的一切干犯「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和事都應受到該法懲處,香港沒有「豁免權」,在香港干犯了危害國安的人和事沒有不受懲處的「特權」,《國家安全法》中也沒有這樣的規定。當年,國安法沒有在港實施,非不能也,實不願也。

當年中央另有考慮,現在看來相當不智,如今若再給「港版國安法」硬安上於法無據的「追溯期」,那就是錯上加錯,法理上說不通,法律尊嚴上自損自貶。說得難聽些,這對在內地干犯了危害國安之罪已遭懲處的人也不公平,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能「高」得過國法、國安之上嗎?憑甚麼為了「照顧」香港的「高度自治」,國法就要在時間上、空間上自裁一段呢?有何必要?有何好處?答案是沒有必要,沒有好處。

試想一下,如果一五年國安法頒布,同時在港實施,香港還會有那麼大的國安風險口嗎?危害國安的反中亂港分子、走狗漢奸、「港獨」分裂勢力還能那麼猖狂、勾結外國搞出那麼瘋狂的動亂黑暴嗎?難道現在還不應該向他們追究刑責、負起法律責任嗎?與此相關的,還有量刑問題。據稱「港版國安法」量刑遠低於國安法的量刑,也即全國性國安法到了香港又被斬了一截。據稱這是為「照顧」香港,是「體現了中央一片苦心」云云。這種要「照顧」而不遵法律的「鄉愿」,實在有害於香港、有害於「一國兩制」,這麼多年了,怎麼還有人這麼糊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