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消防員行為失當 判240小時社服令

駐守沙頭角的消防員「秘撈」,駕駛GoGoVan逾四年,期間利用藉公職取得的出入禁區及封閉路段通行證(禁區紙),載客由上環到落馬洲管制站賺取報酬,更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載客與其公務有關,但最終仍被揭發。他早前承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粉嶺法院判刑。裁判官斥被告利用特權來「公器私用,謀取私利」,案情嚴重,判監原本合情合理,但因他已有悔意,最終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他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向入境處職員稱「消防嚟做嘢」

案情指,被告麥永祥(四十一歲)於前年九月十一日透過GoGoVan流動應用程式,收到由上環前往落馬洲邊境管制站的租車要求,車資為一千九百元。他當晚接載乘客抵達屬邊境禁區的落馬洲管制站後,入境處職員要求檢查被告的封閉道路通行證,被告取出由消防處發給他的通行證,表示「消防嚟做嘢!」惟被告落客後打算離開時,卻誤駛至入境處檢查亭,職員截停貨車,被告出示通行證後自爆:「唔係嚟做嘢,我車人過嚟。」

由於被告說法前後不一,入境處職員遂將案件轉介警方跟進。警方翌日拘捕被告,警誡下他承認自一四年起兼職駕駛GoGoVan。被告的上司及後證實,事發時被告正休班,被告沒獲准使用相關通行證,上司亦從沒指示被告到案發地點巡邏。

法官:應判監 有悔意故予機會

辯方求情則稱,被告為人孝順,他或因本案而失去工作,令他的妻子備受經濟壓力,希望法庭可輕判。裁判官直言案情嚴重,法庭不欲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令人誤以為本案是小事一樁。裁判官又強調公僕獲准行使特權是為了方便工作,但被告卻公器私用,謀取私利,加上他並非首次犯案,判監屬「合情、合理、合法」。不過,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報告正面,加上他有悔意,故給予他機會,判他社服令。

另外,被告早前已承認同案中的另外四項傳票控罪,即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和沒有第三保而駕駛,以及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條件,即他只因工作需要而出入禁區,共被判罰款五千元,停牌十二個月。案件編號:FLCC 2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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