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司法尊嚴蕩然無存

近日兩宗涉及反修例風暴案件的判決,又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一名女設計師去年十一月將一名警員及其家人資料上載至Facebook專頁,涉違反禁令,藐視法庭,結果獲判緩刑,逃過牢獄之災。法官聲稱此類案件一般應判即時監禁,本案被告有強烈求情因素才判緩刑,其他人未必如此幸運云云。此案有兩個奇異之處:一是「強烈求情因素」竟成為輕判理由;二是被告能不能獲判緩刑竟視乎其是否「幸運」。

另一宗案件是,去年十二月有名男子因政見不同被暴徒「私了」而失去知覺,一名巴基斯坦裔男學生再用腳及棍對其施襲,事後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結果只判十二個月感化令。裁判官聲稱被告的行為完全不能接受,但考慮到他認罪和無案底,加上年紀尚輕且有悔意,相信已吸取教訓云云。此案也有兩個奇異之處:一是被告「行為完全不能接受」,竟然還是被法庭接受;二是「年紀尚輕」就可獲從輕發落,而不理案情是否嚴重。

欲赦之罪,何患無詞,司法機構似乎總是很樂意替被告辯護,而且總是可以找出很多輕判理由。按照這種邏輯,許多參與打砸燒搶的黑衣暴徒都是「年紀尚輕」且有「強烈求情因素」,豈不是統統可獲放生?最尷尬的是,司法機構的仁慈和縱容並沒有得到暴徒多少掌聲,反而屢遭攻擊,日前高等法院樓梯被塗污,有法官更被指名道姓粗口辱罵,司法尊嚴可謂蕩然無存,難道這就是所謂的法治?那班以法律守護者自居的藍血貴族,為何不譴責這種公然藐視司法的行為?

事實一再證明,香港禮崩樂壞,主要原因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司法不公正。警察在前面拉人,司法在後面放人,犯法沒有成本,暴徒有恃無恐,香港不亂才怪。所以說,「港版國安法」要發揮真正威力,關鍵在於中央必須掌握執法權和司法權,而不能寄望香港司法維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