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煙霧餅是否屬爆炸品 終院押後裁決

【本報訊】立法會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二讀俗稱「網絡廿三條」的《二○一四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警方在金鐘海富中心截查當時為香港公開大學男生的關迦曦,並檢獲一公斤「煙霧餅」。關及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監三個月,他去年在高院上訴被駁回後,提出終審上訴,指「煙霧餅」不屬控罪中所指的爆炸品,要求撤銷其定罪。終審法院開庭昨聽取雙方律師陳詞後,押後作裁決。

辯稱只有煙火效果不會爆炸

廿三歲上訴人關迦曦主要爭拗有關控罪中爆炸品之定義。上訴方指涉案的「煙霧餅」並不會爆炸,只會有煙火效果,而管有爆炸品屬《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罪行,該條例沒有把「煙霧餅」定義為爆炸品,控方借用《危險品條例》對「煙霧餅」的定義作為檢控基礎,對關不公平。

不過,控方指稱,控罪所指的爆炸品,應跟從《危險品條例》所訂明,即凡為產生煙火效果而製造的物體,均應屬爆炸品。

關去年上訴失敗後,須入獄服刑,並已服刑完畢。另外,五名處理這宗上訴的終院法官當中,包括來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而他昨未能親身到法院聽審,終院作出特別安排,安排他透過視像會議設備作遙距聽審。案件編號:FACC 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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