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 港澳辦:中央有權管轄案件

【本報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月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港版國安法」,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日表示,港版國安法將賦予中央和特區維護國安的機關必要的執法及司法權,指絕大部分工作應該由特區完成,而中央應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對特區發生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但預料案件少之又少。今次是中央官員首次較明確講述將來國安機關的權限。

絕大部分工作應由特區完成

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行「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國際研討會」,鄧在發言時指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而本港的執法、檢控、司法機構要設立專門部門,以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他又稱,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和司法權,絕大部分包括執法和司法工作應該由特區完成。

不過,鄧指中央亦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他預料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少之又少,認為不會取代港府有關機關的責任,亦不會影響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但指機關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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