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黎智英有潛逃風險

壹傳媒黎智英與十四名民主派人士,於去年八至十月期間涉嫌多次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等。十五名被告昨分成四宗案於西九龍法院再提訊,涉及當中三案共五罪的黎智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每罪最高可囚五年;其餘被告則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控方原本打算將案轉介區院審理,但辯方突稱考慮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的轉介決定,令案件須再押後至下月十五日再訊,以待辯方考慮。庭上控方一度指黎有潛逃風險而申請禁其離境,但遭否決。

十五名被告包括黎智英;同屬民主黨的創黨主席李柱銘、前主席楊森、前主席何俊仁及前副主席單仲偕;現任及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及區諾軒;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以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四宗案件分別涉及去年八月十八日、八月卅一日、十月一日和十月二十日四次遊行,黎涉及第一至第三次的遊行(詳見控罪表)。

戴黑口罩應訊 黎緊張玩手指

七十二歲被告黎智英昨戴上黑色口罩到庭,在庭上等候期間,不時和其他被告交談。但當開庭後,他要就其涉及的案件站立應訊時,未知是否感緊張,他雙手放在身後時,手指不斷郁動。

辯方昨申請將案押後,以待考慮是否司法覆核控方將案轉往區院的決定;辯方指根據同類案件情況,本案判刑不會超出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即是就單項控罪判監兩年、兩項或以上控罪可判監三年。辯方又認為律政司只應就刑期而決定審訊地點,並希望控方在案件押後期間,能提供將案轉介至區院的理據。辯方補充,裁判法院雖沒有司法權限拒絕控方的轉介申請,但有權押後案件,讓辯方申請司法覆核。

控方反對押後申請,指根據《基本法》,律政司有權在不受干預下決定審訊地點;而律政司考慮過被告人數、證人數目、案件嚴重程度和複雜性後,才決定將案交由區院審理。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問控方,會否披露轉介區院的原因;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後,決定不會進一步解釋轉介原因,又指辯方在上一次聆訊時,並沒有就轉介一事提出反對。

控方要求更改保釋條件被拒

辯方反駁指,控方上周五才將轉介文件交給辯方,認為控方的說法不公平。辯方續指,若控方基於惡意或政治因素而作出檢控決定,該些決定是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羅官批准將案押後,明言若辯方最終決定申請司法覆核,法庭會在案件再訊時,聽取控辯陳詞後,始再決定會否暫時擱置本案的程序,以候司法覆核結果。

另外,控方亦向法庭申請更改黎智英、李卓人和何俊仁等的保釋條件,指他們在法庭保釋期間涉干犯同類罪行,有潛逃風險,要求法庭禁止他們離境,裁判官最終拒絕申請。據悉,控方所指的同類罪行與今年六四集會有關。案件編號:WKCC 957、1264-1266/2020、ESS 7573-76、8310-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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