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生效 警內部指引:搜證可參考社交媒體

【本報訊】立法會上周四以大比數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條例昨日正式刊憲生效。據知,警方向內部發出《國歌條例》調查指引,說明警員就條例執法時要注意的事項,指引中明確列明有關的行為需要「公開及故意」或「故意」作出;警員搜證時除涉事人案發時使用的語言、發出的聲音、動作、身體語言外,亦可參考其案發前,有沒有在社交媒體表明有意侮辱國歌,但市民並不會因為僅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構成犯法。

據了解,指引列明警方將負責條例第六條「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及第七條「侮辱行為的罪行」進行執法。條例雖指出「在網絡平台及社交平台發布侮辱國歌的材料」可構成違法,但警方的指引指出,若網絡服務供應商對用戶的有關行為不知情,將難以確立網絡供應商亦具有侮辱國歌的意圖。

倘校園內發生 應先向校方了解

指引又舉例,在足球賽事奏唱國歌期間發出噓聲,可能已觸犯相關條款;但市民並不會因為僅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構成犯法。指引又提到,若在校園內發生懷疑侮辱國歌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發生在校內或校外的活動,皆應先向校方了解情況,警員亦應盡量避免在校內拘捕或查問十六歲以下人士。

就條例列明國歌不得用於或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據了解,指引提到條例並沒有禁止使用國歌作電話鈴聲,或禁止街頭演唱國歌,只要鈴聲使用者或街頭表演者沒有違反條例的侮辱國歌行為,就不構成犯法。不過,公眾場所不局限於案發時公眾有權或獲准進入的場所,就算被私人派對「包場」的餐廳,仍可能屬於公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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