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改保釋條件被拒 黎智英不准赴美

五案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三年前涉刑事恐嚇記者、去年涉分別組織和參與三場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本月在銅鑼灣維園涉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控,其中裁判官就刑恐記者案下令黎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黎曾向高院原訟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並要求離港,但開庭後自行擱置申請,惟黎再提出離港申請,要求法官暫時撤銷禁止離境要求,讓他前往美國。法官昨拒絕其申請,並表示會押後頒發書面理由,解釋裁決原因。

現年七十二歲的黎智英申請更改保釋條件,高院昨晨十時半開庭,黎親自到庭應訊。高院法官最終約於十一時四十分拒絕其申請,黎的保釋條件維持不得離港。黎於上次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作為其代表律師,昨日亦由鄧作代表,控方於上次申請時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作代表,昨則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布思義作代表。在庭上申請一方並沒有透露黎要求何時前往美國及具體目的地。

刑恐案倘罪成 可判囚兩年

被告黎智英就本案被控在一七年六月四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事主X稱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此案已排期八月十九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預計審訊需時三日,黎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黎早前獲裁判官批准以四千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並要他每周三晚到警署報到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該案於上月五日首次提訊時,黎為換取可以在保釋期間離港,一度提出可將保釋金額增加至原來的廿五倍,即增至十萬元,但仍被裁判官拒絕,他在保釋期間要一直留港。黎上月廿二日再向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官李運騰當時指黎無具體離港計劃呈堂,很難作出考慮,黎其後決定自行擱置申請,而李官則撤銷黎每周需往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昨日的申請依舊由李官處理,最終亦拒絕了黎的申請。

三宗非法集結案 被控五罪

黎亦涉及去年三宗未經批准集結案,被控兩項未經批准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指他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及十月一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於去年八月卅一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上述五項控罪,每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案件將在區院審訊,而區院的判刑上限為監禁七年。該三宗案件將於六月十五日(下周一)在西九龍法院再訊,以等候控方準備轉往區域法院審訊的文件,期間黎獲准在每宗案件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合共三千元。

涉煽惑非法集結 6‧23提堂

另外,黎智英於前日與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及秘書蔡耀昌,獲警方發出傳票,指他們涉嫌於今年六月四日在銅鑼灣維園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將於本月廿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編號:HCCP 289/2020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