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徒掟燃彈 港僅告縱火

【本報訊】反修例示威浪潮中,暴徒經常投擲汽油彈,法律界有意見認為,律政司僅以縱火罪起訴示威者,質疑檢控決定過輕,建議律政司倣效美國司法部,改以「企圖謀殺」罪起訴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

參考美做法 刑期最少10年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美國示威浪潮中,一對廿七及廿一歲姐妹涉嫌向警車投擲汽油彈,當時警車內有四名警務人員,一度被控四項企圖謀殺罪。江樂士認為律政司可參考美國做法,針對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的行為,一律以企圖謀殺起訴,一經定罪,刑期最少十年。他續稱,以更嚴重的控罪起訴暴力示威者,提高法庭可判處最高刑罰的上限,有助法庭透過判刑阻嚇其他示威者干犯同類案件。

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周浩鼎指,市民眼見如此嚴重的罪案發生,期望律政司嚴肅處理,恰當地使用適合的罪名起訴,而非「刻意去用一啲比人感覺係輕嘅罪名,又唔告條重啲嘅」。而議員陸頌雄則表示,律政司需要認真研究控罪,視乎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對象,作相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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