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原審犯錯 毒案原判24年鐵窗6年男子獲釋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在三年前審理一宗串謀販運K仔毒品案,該案兩名男被告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任職地盤工人的被告罪成,另一被告則脫罪。遭重判入獄廿四年的地盤工不服定罪,今年三月提出上訴,昨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上訴庭在判詞宣判指,原審的李官就案中另一名同黨的招供供詞去指引陪審團時,犯上法律錯誤,或令陪審團有混淆而令定罪不穩妥,因此判地盤工脫罪。由於控方早已表明不會要求重審,故地盤工在收押近六年後昨獲釋放。

現年廿九歲上訴人何卓庭,報稱地盤工人。他在一七年一月與同案另一被告連潤達(下稱連),就一項串謀販毒罪受審,控罪指二人與容銳豪(下稱容)、蘇智豐(下稱蘇)及一名不知名人士,在一四年六月廿六日至八月廿一日期間,串謀販運三點九一公斤的氯胺酮(俗稱K仔)。案件經陪審團審議後,上訴人裁定罪成,連則判無罪。至於控罪中提及的容,在此宗審訊前大半年已認罪,並在審訊中擔任控方污點證人,去頂證上訴人及連;容事後被判監十年四個月。

污點證人拒再作供 控方不要求重審

根據控方案情,容在一四年犯案時年僅十六歲,在一七年當污點證人時亦只得十八歲。容與同案的蘇是朋友,一四年六月廿六日蘇邀約容去深圳「揼骨」,期間蘇招攬容運毒返港,聲稱每次可賺一萬元,並介紹容認識上訴人,容之後聽從上訴人指揮,跟隨不知名男子預習帶毒路線,由深圳灣口岸返港,然後坐車前往香港機場。至八月廿一日,蘇通知容當日行動,容就找了被告之一的連潤達同參與,蘇和上訴人就陪容、連二人,去深圳皇崗村拿取涉案K仔,然後前往口岸。其後蘇與上訴人先過關,容則在過關時被海關拘捕。容被捕後同意與海關合作,成功約上訴人在油麻地駿發花園等候,結果上訴人在現場被捕。至於蘇,因在還押候審期間自殺身亡,未有受審。

在今年三月的上訴聆訊時,控方同意針對上訴人的指控,主要依靠容的供詞。上訴人代表律師指容的證供有部分與事實不符,質疑容口供可信性,此點雖不獲上訴庭接納,但上訴庭對原審法官李瀚良的指引則有保留。

上訴庭昨於判詞指,李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未有依隨標準指引,明確表達同案被告之一的連潤達,被捕後所講的招認供詞,不可用來指證上訴人。惟李官指示陪審團稱,卻指可以用連的招供供詞去引證容銳豪的庭上證供是否可信。上訴庭認為這會引起陪審團的混淆,因而令裁決不穩妥應予撤銷。另外由於污點證人不願再次出庭作供,故控方早已表明若上訴人脫罪,也不會要求重審,因此由一四年被還押至今的上訴人,昨獲釋放。

李瀚良聯署反修例 避審相關案件

資料指,李瀚良法官去年中曾參與港大校友在報章刊登與反修訂《逃犯條例》有關的聯署聲明,司法機構上周證實,自李官參與聯署後,已根據《法官行為指引》,避免編排李官審理與該聲明的議題有關的案件,以免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案件編號:CACC 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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