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廁格縱火發洩 青年候懲

【本報訊】自小遭父母拋棄的十九歲青年,自立外出生活後卻淪落街頭,去年與女朋友吵架後,在港鐵坑口站上蓋商場內的男廁廁格內縱火發洩。他昨於區院承認一項縱火罪,法庭下令把他還押至六月十二日等候判刑,期間待索閱其精神、心理、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求情指自小遭父母拋棄

辯方求情稱,被告在台灣出生,年幼時被母親拋棄,他約十二歲時被父親帶到香港交由他的祖母照顧,後來要到少年院舍居住。被告自立生活後,曾任職侍應及跟車工人,其後卻淪落街頭。被告於事發前因與女朋友吵架,他當時需要輔導,但到將軍澳找社工傾訴不果,結果用錯誤方式處理其情緒問題。事件中幸好無人受傷,而且財物損失亦屬輕微,希望法庭輕判。案件編號:DCCC 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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