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國家在場 執法有據

五月十三日,筆者在本欄「國法不應在香港缺位」一文中寫道:不錯,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解決,這是中央對香港的一項授權,但不能因此「反推」出《國家安全法》不能在香港實施……不代表中央就「限制」了《國家安全法》在二十三條立法之前不可以在香港實施,以懲治在香港活動干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和事。

現在好了,今次人大會議宣布的「港版國安法」解決了這個問題。時下還沒有看到的是,中央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職責在港有沒有執法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在記者會上被問及「誰人執法、誰人監管執法人員、誰人審理案件」的問題時,也全部未能解答。

五月十三日本欄寫道,凡在香港特區生活之人,無論是甚麼身份,拿甚麼護照,只要其活動干犯了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國家司法機構都可用「國法」對其採取法律行動,包括緝拿、檢控、判刑、關押、入獄,這些法律行動當在中國的任何地方實行,香港也不例外。

現在既然有了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那麼,國家駐港安全機構在港出於履行「職責」參與執法就是順理成章,是在依法辦事也。所謂「參與執法」有三種做法,一是中央駐港安全機構有權將涉及國家的案件交由香港司法機構辦理;二是合署監督辦理;三是單獨辦理。對大案要案,涉及國家機密和外國干預勢力的,可直接進入國家司法體系辦理,所有案件的量刑標準須與《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相同,香港司法體系、普通法對此沒有「特殊待遇」,不能另搞一套。

中央駐港國安機構有執法權且和國家司法相連接,這點極為重要。惟其如此,才能打破香港司法領域有人對反中亂港、危害國安之人提供保護傘,挫敗有人對「港版國安法」的架空,把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在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