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擱置離港申請鼓吹抗國安法

壹傳媒黎智英目前有四宗刑事案件在身,包括他於三年前涉嫌刑恐記者案,以及三宗於去年發生的未經批准集結案。就刑恐記者案,裁判官雖批准黎保釋,但禁止他在保釋期間離開香港,並要他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黎昨早到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希望法官可准許他離港,但法官質疑黎未有提供具體離港的計劃,使法庭很難作出考慮,黎其後決定擱置該申請,待日後決定是否重新提出申請。另外,法官在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撤銷要黎每周報到的保釋條件。

黎在高院外被問到有關訂立「港版國安法」一事時,未有正面回應是否擔心勢必難逃法網,只是死撐稱「打到嚟,冇得救」,他又鼓吹「大家盡量抵抗國安法」。

現年七十二歲的黎智英,目前有四宗案件在身,共面對六項控罪。在刑恐記者一案,黎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指他在一七年六月四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事主X稱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該案已排期在今年八月十九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預計審訊需時三日,黎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

曾提增保釋金至25倍換離港

黎在刑恐記者案獲准保釋,現在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四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不得騷擾控方證人。該案於五月五日首次提訊時,黎已經希望法庭撤銷禁止他離開香港的保釋條件,一度提出可將保釋金額增加至原來的廿五倍,即由現金四千元增加至十萬元,換取可以離開香港,但仍被裁判官拒絕,他在保釋期間要一直留在香港。

未經批准集結 最高可囚5年

另外,黎亦涉及去年三宗未經批准集結案,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及十月一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於去年八月卅一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上述五項控罪,每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案件將會在區域法院審訊,而區院的判刑上限為監禁七年。該三宗案件將於六月十五日在西九龍法院再訊,以等候控方準備轉往區域法院審訊的文件,期間黎智英獲准在每宗案件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合共三千元。案件編號:HCCP 2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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