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下周恢復二讀 曾國衞:核心精神在尊重

去年一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的《國歌條例草案》(下稱《國歌法》),將於下周三(27日)的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明白部分市民對條例存有疑問,甚至有不少誤解,但強調法例旨在讓市民尊重國歌,只要不是在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就不會觸犯法例,他期望立法會盡快通過《國歌法》,完成特區的憲制責任,看不到任何理由繼續無理拖延立法。他又承諾未來會繼續做好《國歌法》的宣傳工作,使市民加深了解法例的精神和內容。

曾國衞表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已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由本港公布或立法實施,故在港實施《國歌法》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他指,經過一年多的諮詢、收集意見及草擬條例,於一九年一月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相關的法案委員會其後召開了十七次會議,歷時逾五十小時,期間收集了各界意見,亦邀請了公眾人士發表意見,終在去年五月完成法案委員會草擬工作。

條例清晰 列明奏唱標準

曾指,若不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內會)拖延長達半年未選出主席,導致內會停擺及立法癱瘓局面,《國歌法》理應已恢復二讀辯論,他樂見近日終於成功選出本年度的內會主席,令內會功能逐漸恢復正常,期望《國歌法》在正式恢復二讀辯論後,議員能夠以理性的態度處理條例草案,並盡快獲得通過,完成特區的憲制責任。

對於有一些市民認為《國歌法》是「限制言論自由」、「洗腦教育」,甚至形容為「惡法」。曾國衞指,明白坊間對立法仍存在不少謠傳或誤解,但強調有關條文本身並不複雜,共有十四條條文、三個附表,核心精神是「尊重」國歌,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及標誌,希望市民尊重,只要不是以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並不會負上刑責,故絕對不存在誤墮法網、打擊言論自由等說法,更不會以言入罪,但相反,若故意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以身試法,便須承擔法律後果。不過,有市民仍擔心在某些情況「踩過界」而不自知,如茶餐廳或酒樓電視機播放國歌時,食客是否須肅立跟着一起唱、球迷在球賽噓國歌又是否違法等。曾解釋,條例內包涵指引性條文,明確指出奏唱國歌標準,強調必須在尊嚴的情況下進行,指明參與、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理應肅立、舉止莊重等。不過,如公開、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便可能負上刑責。

將進一步宣傳 釋除疑慮

曾又指,另附表亦有列明具體場合須奏唱國歌,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議員及政府官員等出席的就職禮,或重大節日如七一、十一的升旗禮等活動。至於如何界定是否違法,曾指需要經過調查、搜證,執法部門或法院方面的舉證要求相當高,需視乎實際情況判定有否觸犯法例。他續指,指引性條文並無訂明罰則,故上述茶餐廳或酒樓的情況,市民不是出席或參與某場合,禮儀上毋須肅立、舉止莊重,故不構成罪行。他明白市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時,亦需要明白不同情況下該如何做,局方未來會繼續進行一系列的宣傳工作,透過媒體向公眾多加解釋,甚至通過情景設定等,令市民更容易明白,從而釋除疑慮。

立法會即將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曾國衞希望立法會議員客觀理性的審議條例,完成特區的憲制責任,「既然我們支持一國兩制、擁護《基本法》,而國歌是『一國』的象徵及標誌,應該被尊重並提倡,市民亦有責任履行」,他呼籲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政府盡快完成憲制責任,讓市民知道如何適當地尊重國歌。記者麥廸仁、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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