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洗錢例 10找換店經營者遭處分

【本報訊】海關對找換店經營有嚴格規管,昨日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向十間找換店的經營者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及命令他們採取糾正行動。海關提醒找換店必須遵從《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

改帳戶未申報 改董事未獲准

海關人員早前發現,五間找換店經營者於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詳情有改變,但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申報有關改變。根據《條例》,若找換店取消銀行戶口或加開新的銀行戶口,必須向海關申報。另外,四間找換店經營者未獲海關批准而更改其董事,或加入新的處所用作經營金錢服務。餘下一名找換店經營者則未有在指明經營處所內展示牌照正本。

就上述的違規情況,海關早前已向該十間找換店經營者發出書面警告,昨日再向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藉此向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訊息。

根據《條例》,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海關亦可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施加罰款及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糾正行動。最高罰款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之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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