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禁蒙面法》違憲 港法院再被指無權

【本報訊】政府十月初引用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惟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違憲,惹來國務院港澳辦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質疑有關決定。近日網上有人翻查法學論文,發現早有內地學者認為香港法院無權去審查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

網傳內地學者早年論文

高等法院原訟庭於上周一(18日)裁定《緊急法》部分內容及禁蒙面法違憲,並於上周五(22日)正式頒令宣布禁蒙面法無效,但暫緩判令生效日期七天。法工委於上周隨即開腔批評判決,又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其他機關均無權判斷和決定。

網上流傳一份早年由內地學者、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淑鈿及前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董立坤撰寫的論文,針對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審查法律條文違反《基本法》,認為香港法院自設有關權力,是混淆了中央和香港權力關係,動搖了香港政治體制及扭曲《基本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法院權力由基本法授予

文章又指,《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香港法院,擁有審查香港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的權力,而香港法院只是中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司法機構,不具任何主權特徵,只能在《基本法》授權範圍下行使權力,而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四條及十八條規定,香港法院只能依據法律進行審判,但無權修改、廢除及宣布法律無效,若然法院認為與案件中相關法律違反《基本法》,可以不適用該法律,但不應由判決有關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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