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三權分立 不切實際

最近三權分立又成為各方爭議的話題,這個本來是西方政治理念其中一個課題,意思是指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各自獨立運作,互相制衡,令其中一方面不會出現濫權的情況。香港在九七年之前由英國統治,殖民地奉行普通法,法庭有權推翻政府一些行政措施,這就是三權分立其中一個重要的特點。

香港回歸之後實施《基本法》,凌駕於所有香港法例,故此三權分立這個概念亦需要與《基本法》相符。《基本法》強調所有香港原有法律例如普通法及法例條文等(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但三權分立這個概念並非白紙黑字規例,對政府毫無約束性。尤其是主權在中央,香港政府只是管治權的代理人,法庭亦沒有最終的釋法權,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息除紛爭。故此,在特區討論三權分立,一定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研究。三權並非互相抗衡,現在只是分開運作,互不相干。議會立法,行政機關負責制訂政策,法院審案,分工及職能清晰。官員及議員無權過問法庭審案,法官亦不能越俎代庖,變相代行政機關訂立政策。

香港有一幫人就只懂把外國的管治模式搬來香港,沒有考慮民情以及整個憲法制度。事實上,真正三權分立在香港從未出現,行政會議成員可以兼任立法會議員,本身亦是屬於政黨,建制派控制立法會,很多政策都是依政府意願通過,議會根本上並非完全獨立運作,若是再談甚麼三權分立,根本是自欺欺人。官媒及中央官員說話引起的爭議,主要是來自司法凌駕行政這個概念,其實法庭之所以可以推翻行政措施,只不過是這個行政措施違反了法律,法庭才可以這樣做,而不是法庭權力在行政機關之上。三權分立只可當作一個政治理念去討論,絕對不是鐵板一塊,亦不是一個制度上的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