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情緒狀況開槍警需睇心理醫生

【本報訊】警員昨早在西灣河驅散示威者期間連開三槍實彈槍,最少一人中槍倒地。警方承認,有警務人員在西灣河拘捕違法者時,曾開槍及射中一名男子。

東涌沙田均有警擎槍

而在沙田及東涌的執法行動中,有警務人員曾拔出佩槍及擎槍;但對於網上指警隊高層下令前線人員於昨日行動中可胡亂開槍,警方澄清絕無此事,強調所有警察都必須為自己的執法及行為負責。

警方指激進示威者昨早持續在香港多區以雜物堵路,例如從高處向馬路投擲大型雜物和向港鐵車廂內投擲汽油彈,又破壞大學設施,因應多區出現混亂的情況,警方迅速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

三種情況可使用槍械

至於開槍事件,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隊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既定指引,包括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分別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動或暴亂。另按照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而使用不同程度武力,若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才可使用槍械。

警隊會指示受訓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應瞄準易致命的部位開槍,例如頭部。若發生開槍事件,曾發射的警槍事後會被即時封存,交由槍械鑑證科搜證調查;開槍警員所屬警區的指揮官須在廿四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將報告交予警務處處長,以評估開槍是否合法和合理,以及判斷開槍的警員是否可繼續執勤,及佩槍執行警務工作。開槍警員一般會獲准放假數天,並獲安排面見心理醫生,評估其開槍後的心理和情緒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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