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擔保貸款 盛品儒遭追1100萬

【本報訊】亞洲電視前執行董事盛品儒,上月以擔保人身份協助一間由他擔任董事的公司借錢,債主事隔不足兩個月便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下令盛及該公司立即還款一千一百萬元和支付利息。不過入稟狀未有披露貸款協議的詳細內容,包括到期還款日等資料。

任貸款公司董事

原告鵬成投資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Lollab Limited和盛品儒。公司註冊資料顯示,盛是首被告其中一名董事。入稟狀指原告於今年九月一日與首被告訂立貸款協議,借一千一百萬元給首被告,按協議,次被告是首被告的擔保人。原告要求法庭下令兩名被告立即還款。利息方面,原告稱由九月一日至九月十六日,息率為每年二十厘,總額為九萬六千多元,而由九月十七日起,年息則為三十厘。

案件編號:HCA 193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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