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警無權在港執法 議員憂開壞先例

【本報訊】就台灣陸委會要求港府同意讓台警今日來港押解陳同佳,多名立法會議員均指陸委會的要求有問題、行不通,目的是想令特區政府尷尬,若台灣警方以遊客身份來港工作,更是違反入境條例,又指押解疑犯應基於司法互助的形式進行,台方無權在港押解疑犯。

台方毋須來港搜證及押犯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認為,台灣陸委會的要求有問題,是想令特區政府尷尬。她指,台灣與香港沒有司法互助,而陳同佳獲釋後屬自由人,香港警方對他亦沒有執法權,只能靠陳自願到台灣自首,認為只要台方容許陳入境,就處理到他在台灣涉嫌殺人的案件,不必來港搜證及押解疑犯。

被問到如果台灣警方以遊客身份來港,陪同陳到台灣是否可行,葉劉淑儀稱,遊客在香港境內工作是違反入境條例,但若雙方自行相約在禁區內見面,就是另一回事。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亦認為,陸委會的要求行不通,指台方在港無權押解疑犯,而且押解疑犯要基於司法互助形式進行,特區政府不應開先例。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前日到台灣了解事件,認為即使港府在法律上控告陳同佳其他罪名有局限,都應主動與台方討論案件,讓台方掌握更多證據。他同意今次事件牽涉重大司法公義問題,呼籲香港警方向台方提供有力證據,批評政府隔空與台對話,無助彰顯司法公義。

張建宗:台拒收犯令人費解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重申陳同佳是自願赴台自首,事件不涉政治操作。他指,台灣已向陳發出為期三十年的通緝令,如果台方現時不接收通緝犯,是「匪夷所思、令人費解」。張稱,香港司法管轄權奉行屬地原則,不是香港境內發生的案件,香港法庭無法處理,故香港亦無角色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惟港府願意就事件提供協助。

他指事件涉及重大司法公義,呼籲台灣當局以理性及實事求是的態度處理事件,不要將簡單問題複雜化,更不應將政治凌駕法治及公義,強人所難。

律政司發言人重申,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放,政府並無法律依據可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而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做法,亦有違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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