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治亂世用重典 立新法多此一舉

【本報訊】政府訂立禁蒙面法已生效,但有不少反修例示威者繼續蒙面,到處破壞。學者批評政府訂立新法多此一舉,因刑罰更重的《暴動罪》尚未能遏止示威潮,不相信刑罰較輕的禁蒙面法能令示威者卻步。學者認為,治亂世用重典,政府應採用較嚴重的《暴動罪》來止暴制亂,法庭應重判暴力示威者。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表示,政府引用《緊急法》只訂立了《禁止蒙面規例》一項新法,但沒有多管齊下,以雷霆萬鈞之勢來平息反修例風波,實在令人失望。他質疑,警方面對成千上萬的蒙面示威者,根本沒有足夠人手和拘留設施,將其全部拘捕,「你拉得一個,拉唔到其他千幾個」。

應控暴動罪 加強阻嚇性

新法例除難以執行外,陳又指現時《禁止蒙面規例》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一年,但存在已久的《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明顯後者的阻嚇性較前者大,「根本(立禁蒙面法)係多此一舉,依家判十年都仲有咁多人出嚟示威,何況只係判一年?」他認為,問題癥結在於法庭判刑太輕,變相「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令法律阻嚇性大打折扣。他促請政府以《暴動罪》來起訴暴力示威者,法庭亦應考慮社會受影響程度,予以重判。

大律師龔靜儀表示,法官判案一般會按罪名的量刑起點,考慮案情性質而決定是否需要加刑,得出總刑期後再考慮案件中的減刑因素,例如被告有否認罪及何時認罪等,最後得出最終刑期。她指,假如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蒙面示威者被捕,其可能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和「禁蒙面規例」,理應兩罪齊控,假若全部罪成,法官判刑時可能有不同決定,視乎個別案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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